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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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鹊华二山,在济南明府城之北,东西相望,耸峙于黄河之畔。元赵孟頫有《鹊华秋色图》传世,历来为泉城名胜,此我所名称之由来。法律乃经国之重器,佑民之良方,天理国法人情,无非一以贯之。鹊华律师立足于乡梓,忠诚于职守,传播法律精神,维护法律尊严。成人达己,先劳后获,愿为鹊华之胜景,增添法律之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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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几个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放弃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

有些保险财产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时,可以先予以赔偿,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偿。有些投保户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却认为如何向第三方追偿是保险公司的事,与己无关,其实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误区之二:保险就是“现得利”

有极少数人总认为花钱买了保险就要马上得到回报,如果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事故而未得到赔偿款,就觉得吃亏了。有的人甚至铤而走险自己造出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保险也是一种商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保户交了保险费,就得到了风险保障。这种保障是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而不完全是赔偿本身。

误区之三:不能履行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若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误区之四:标的变化不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标的随时可能遭遇风险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等相关内容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误区之五:保险金等于赔偿金

在许多财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中都明确规定,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为多少,即在出险时最多只能赔付的限额。但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还要根据被保险标的的损伤或破坏的程度而定,因而保户得到的实际理赔金额一般都小于保险金额。

误区之六:超额投保

投保财产保险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大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在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多缴了保险费,是不必要的浪费,保险公司在定损中,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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