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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审委会改判原告李某诉章丘平安产险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山东平安交强险酒驾胜诉第一案

李某(女)系章丘市人民医院某科室负责人。20071228日,李某为其所有的鲁A1F020号轿车在平安产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0881日,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朋友外出饮酒,自中午至晚间分别在不同的消费场所饮酒、娱乐。晚1950分许,李某酒后驾车行驶至章丘市丽园小区门口时,连续撞击了在门口乘凉的群众柏某某等三人,造成一死二伤、周围群众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死者系学龄前儿童。李某弃车逃离了现场。当晚,愤怒的群众包围了李某所在医院,山东电视台对事件进行了现场报道。次日,迫于压力的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知情人士反映,李某嗜好饮酒,酒量很大,在事故现场的表现明显呈醉酒状态。到案后不久,李某家属即筹集约百万巨款分别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后,李某被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逃逸,但构成自首,被判处缓刑。经调阅案卷,当天与李某聚会的证人均声称李某当日没有或很少饮酒,但证词明显不合情理。

20081017日,李某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交强险项下的全部保险金。李某的代理律师(系人保公司顾问律师)扬言:其对案件胜诉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该案系本律师承办的第一起保险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在整个山东平安尚无胜诉案例。受理案件后,代理律师迅速会见了主审法官,法官明确表示,此类案件该院没有判决保险公司胜诉的先例,并出示了相关判决和《人民法院报》的专题文章。但代理律师认为有关观点并不成立,表示本案将抗争到底。开庭审理期间,律师向法庭发表了大量崭新的意见,逐步引起了法庭的思考。庭后,代理律师继续追击,向法庭反复灌输被告方的观点。但由于没有判决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例,在案件一再拖延、超出正常的审判期限后,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接到判决后,代理律师与保险公司领导在第一时间进行了交流,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可以失败,但不能被征服,本案坚决打到底。代理律师随即起草了三千余言的上诉状,后该上诉状在一定范围内被较为广泛的传阅。二审开庭期间,代理律师又重新准备了三千余言的代理词。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当庭表示此案可以改判,建议被上诉人接受调解。最后,被上诉人表示除非让一点“零头”,否则不同意调解。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保险诉讼案件保险公司的胜诉率极为低下,改判难度更大。几经辗转后,法庭终于作出决心,向审委会汇报了此案。201028日,济南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保险公司虽不能证实被上诉人醉酒驾驶,但被上诉人“未尽到正常驾驶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并实际发生事故,故应减轻章丘平安财保公司50% 的赔付责任。”此后,原审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均统一到了中院的判决上来。

此案审理期间即被《山东法制报》跟踪报道,一度在报社内部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部分报社领导亦对保险公司的观点持反对态度。二审开庭时报社指派资深记者到庭参加了旁听。该报《法镜周刊》第98期和106期在头版头条的位置分别以《酒后交通肇事引发交强险纠纷——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酒后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减轻保险公司50%的赔付责任》作出了追踪报道。

具体案情详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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