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
+ 鹊华简介更多>>
  鹊华二山,在济南明府城之北,东西相望,耸峙于黄河之畔。元赵孟頫有《鹊华秋色图》传世,历来为泉城名胜,此我所名称之由来。法律乃经国之重器,佑民之良方,天理国法人情,无非一以贯之。鹊华律师立足于乡梓,忠诚于职守,传播法律精神,维护法律尊严。成人达己,先劳后获,愿为鹊华之胜景,增添法律之灵光。
+ 详细信息当前位置:鹊华首页 >> > 鹊华论法
胡春雨:打击与保护,网络世界的楚河汉界

胡春雨:打击与保护,网络世界的楚河汉界

关键词:保护、打击、法制、自由。

摘要:两高的解释把几个最为传统的罪名,在网络的时空里对号入座。只有明确了什么是犯罪,才能明确什么不是犯罪。楚河汉界,还是划清了为好。

    网络的世界,浩淼无垠,也容不下无法无天;虚拟的空间,真真假假,也由不得丛生哀怨。人们只知道刑法的任务是打击,殊不知打击的背后是保护。刑法,乃高悬在社会秩序底线前的利剑,冷冷的剑锋,斩断着罪恶,也保卫着身后社会的安宁。除暴与安良,惩恶与扬善,从来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中国传统的法制理念中,讲究春生秋杀、德主刑辅;近现代刑法理念中,追求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中之与西,可谓殊途同归。网络的空间,无非现实社会的延伸。两高的司法解释,理应与时俱进——把几个最为传统的罪名,在网络的时空中对号入座。明确了什么是犯罪,才能明确什么不是犯罪。楚河汉界,在网络的空间里,还是划清了为好。

    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首先用多达四个条文,对刑法典关于“诽谤”的罪名,在网络空间如何理解作出了界定,合计列举了多达十余种客观情形。作为一种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必须同时具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情节严重”两大构成要件。对此,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作出了界定。那么,无论是在网络之内还是在网络之外,捏造或篡改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必然意味着主观的恶意。所谓“众口铄金”、“百口莫辩”,在网络传播之后,无论是被大量点击还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抑或屡教不改,认定其诽谤无非咎由自取。相反,广大不明真相的点击者、传谣者,并未被认定为诽谤行为的共犯,但正是这些传播行为,才使得网络诽谤体现出对社会的危害性质。

    至于在构成诽谤犯罪的基础上,对因诽谤他人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者提出公诉,乃97《刑法》的明文规定,只是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列举了几种具体的情形。从第一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到第六项“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均是根据给国家和社会实际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界定犯罪,并非惩罚言论本身。尽管现代法律的精神彰显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但社会的安定、祖国的利益,仍然是国人核心的价值,不能因为法治的树立而动摇。故意捏造虚假的事实,攻击他人的名誉,却连社会的安定甚至祖国的光荣都不要了,有谁愿意让这样的行为合法化?国家利益、国际影响、公共秩序,如此大的概念也许有宽泛之嫌,但恰是一个民族最为重大的法律价值。《韩非子》云:“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法律必然以语言概念的形式存在,不能因为语义的宽泛,就不再维护这些法律赖以建立的价值。自由与秩序的尺度,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在法治的空间里应当是一个司法的课题,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回归法律的精神,遵循法律解释的方法与原理。

与普通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相同,刑法典上的“寻衅滋事”带有诸如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色彩。就像《水浒传》上的牛二,搅的街头鸡犬不宁,群众避之不及。网络的街头,更加错综复杂,更加四通八达。在两高解释第五条中,先是用第一款明确了在网络空间辱骂、恐吓他人的,与现实社会中“辱骂”他人从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无本质不同,从而将其入罪;第二款中,又将蓄意“编造”或“明知”是“虚假”的信息故意散布,从而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视为刑法典关于在“公共场所”中“起哄闹事”的行为。场所的实质,乃人的聚合与社会的活动。当语言的暴力借助网络的力量迅速传播,其造成的公共影响,恐怕远远大于街头巷尾中音波的传送。随着时代的变化,犯罪的形态也在不断变化,但不变的,乃法律对正义与秩序的追求。

    《左传》云:“川泽纳污,山薮藏疾,瑾瑜匿瑕,国君含垢”。浩淼的网络,投射着一个时代的风貌。我们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便利,便注定承受着网络带来的不便。身处网络时代的我们,是当事人,而不是旁观者。我们诚然不能希冀因为法律的实施,网络的空间变得湖光山色、清且涟漪,但至少不能任其污泥浊水、遍布险滩。民情如水,扰之则浊,静之则清;导之则缓,激之则湍。是清是浊、是静是乱,离不开法律的治理。面对刑罚的利剑,可以闻之者戒,而不必人人自危。网络的时代,做个坏人虽然易,但做个好人并不难。对我们普通网民而言,只要不起哄、不闹事、不使坏,多一点理智,少一点纵恣,纵不成其为网络君子,也断不会沦为网络罪人。

    二十世纪以来,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言论自由尤其关乎法治的信条。但自由绝不是纵恣,绝不是对秩序的践踏。我想,人类渴望自由,是因为人类厌恶枷锁。真正的自由,应当意味着自爱与爱人,自尊与尊人,乃是高贵的词汇,而非寻常的字眼。《论语》云:“吾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是通达人生的自由;《庄子》曰:“彼民有常性,织而衣,耕而食,是谓同德;一而不党,命曰天放”,这是返璞归真的自由。“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自由应当让人类的性灵得到升华,而不是让人性中的阴暗面得到放纵。《孔子集语》云:“中人之情,有余则侈,不足则俭,无禁则淫,无度则失,纵欲则败”。无法者无天,以天下之大,也安放不下无限的纵恣。至于在网络的时代,如何解读人类的自由,那就不是法律的任务,而是一个时代对治道的理解,和对价值与彼岸的追求了。

鹊华首页 | 鹊华动态 | 鹊华简介 | 鹊华律师 | 鹊华案例 | 鹊华论法 | 鹊华案牍 | 人才招聘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5 www.quehualvshi.com 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15756号
联系地址: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东方丽景大厦A--902 办公电话:85065796 办公邮箱:quehualawyer@163.com 在线咨询QQ:305754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