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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随意违背

怎能随意违背

· 日期:20091015

· 作者:记者张峰

· 来源:山东法制报

    

家住济南市燕山小区东路的牛女士是一名下岗女工,为解决生计问题,她于2004年加盟济南朵拉洗业有限公司,在历城区华能路兴业嘉园开设了一家朵拉加盟洗衣店。但开业后,牛女士先是因洗衣设备不断出现的质量问题烦恼,接着又为自己的经营场所附近又冒出的一家朵拉加盟店闹心。她的经营也大受影响,不仅没挣到什么钱,反而在不停地赔钱。开业仅几个月,洗衣店就赔了几万元。200982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历经两次开庭仲裁,作出终局裁决,牛女士与朵拉公司的特许加盟合同依法解除;朵拉公司应向牛女士返还设备款项59504元曾曾曾

    牛女士介绍,2004313日,她与济南朵拉洗业有限公司(下称朵拉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自己加盟朵拉公司,选择8KG洗衣设备配置,并同意向朵拉公司预交押金5000元并委托朵拉公司寻找房源。朵拉公司则承诺,在以牛女士店面为中心1平方公里内不再开办第二家朵拉洗衣连锁店。

    同年41日,牛女士与朵拉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51日至200951日。合同约定,牛女士购买朵拉公司包括8KG环保型全自动石油干洗机一台,8KG环保型全自动烘干机一台,以及熨烫机、消毒机、包装机等在内的洗衣设备,共76800元。朵拉公司对此提供一年的保修服务,一年后则只收取维修服务的材料成本费及维修人员差旅费。合同中很重要的一项条款是,朵拉公司承诺不在距牛女士店面500米内开店。

    上述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牛女士向朵拉公司支付了66800元设备款,余额 10000元按约定延期至20049月,等设备调试好后再付。2004727日,朵拉公司为牛女士送来了洗衣设备。

    牛女士说,设备送来后,她的烦恼也跟着来了,先是发现该设备与规定不符,三证皆无,包装破损,“我怀疑设备是旧的”。而在随后的使用中,设备又接连出现质量问题,管子破裂漏油,干洗机的一根轴断裂,等等,一开始,朵拉公司还派人维修,但后来“机器再有故障,朵拉公司就不派人来修了。”

    牛女士说,除了设备不断出现的质量问题让她烦恼外,洗衣店的经营状况也不尽如人意。仅20047月底开业到年底,短短几个月,她就赔了几万元。而更让她上火的是,此时朵拉公司竟然违背合同约定,在离她不足500米的地方又开了一家朵拉干洗店。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剩下的那10000元费用她一直没付。

    对此,朵拉公司有关人员的说法是,公司提供的干洗设备不可能是旧的;一开始,公司一直按约定给牛女士提供服务,后来牛女士却一直不按约定支付10000元余额,公司虽多次与牛女士协商,却始终未果,无奈之下,公司才按规定终止了相关服务。该有关人员还说,公司后来之所以不再派人维修,是因为前几次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去后,被牛女士推了出来,所以后来公司没再派人过去。同时,朵拉公司认为,距牛女士的干洗店最近的一家朵拉加盟店距离超过500米。

   

    2005年年底,因牛女士始终不肯交付10000元余额,朵拉公司就公司与牛女士发生的争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对方加盟店正式运营后却未按合同支付设备款余额10000元为由,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牛女士支付剩余款及违约金等仲裁申请。20051219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仲裁过程中,牛女士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支付的设备款,200612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合并审理。

    仲裁过程中,牛女士提出对设备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仲裁庭遂委托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设备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朵拉公司给牛女士提供的洗衣设备无产品合格证、铭牌,并存在设备横梁断裂、漏油等一系列质量问题。针对双方是否在牛女士经营场所500米内开设第二家加盟店的争议,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牛女士的加盟店与第二家的距离进行了现场勘验,实测步距为466米。

    2009820日,仲裁庭对此案作出终局裁决:

    双方特许加盟合同依法解除,牛女士向朵拉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10000元;牛女士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十日内向朵拉公司返还洗衣设备,并不得再使用朵拉公司所有的“朵拉”品牌。

    对于66800元设备款的返还问题,考虑到虽然自2004年起牛女士已占有设备5年,但其实际使用期限只有1年,而且洗衣设备无产品合格证、铭牌,并存在设备横梁断裂、漏油等质量问题,遂裁决除扣减设备1年折旧费7296元外,朵拉公司应向牛女士返还设备款项59504元,双方各自承担的仲裁费、鉴定费两款相抵后,朵拉公司应向牛女士支付51588.40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牛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的胡春雨律师。胡律师说,当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在特许经营中,双方缔结合同的目的在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非一般买卖机器设备的买卖合同。提供设备,是特许人的一般义务,设备的提供完全从属于特许经营的目的。合同解除后,失去了特许经营目的,设备将失去合同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原则上应当互相返还,使合同尽可能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这是合同解除的一般效力。本案中,朵拉公司首先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对此无异议。随着合同的解除,双方应当互负返还义务。

    胡律师还提醒,特许经营合同中,授予被特许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独家经营权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特许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条款,不得侵入被特许人经营区域,否则将会承担违约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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