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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何以问责“同桌的你”

胡春雨:酒驾,何以问责“同桌的你”

 

关键词:汽车时代,饮酒风俗,法律治理,文化传统。

提要:机动车辆的时代,法律应积极出手,塑造新的酒德。更严厉的法律措施,是为了让少数人成为制裁的对象。

 

酒驾,将餐桌上的推杯换盏演绎成车轮下的飞来横祸,由此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数年间,酒驾与反酒驾,饮酒之风与法律治理,成为一对此起彼伏的矛盾运动。从酒驾入罪到同桌问责,从刑事拘留到公开曝光,法律的手段愈趋严厉。而几乎每项新政,都赢得了民众的喝彩,因为,他契合了民众对生命的挚爱与对罪行的嫉恨。“下令于流水之源,令顺民心也”。凭借爱与恨的力量,我相信,这场反酒驾的运动终将成功。在机动车的时代,法律需要替我们做的,是塑造新的酒德。

有个古老的法律理想叫做“刑期于无刑”,换成现代的话讲便包含了“社会防卫”的理论。在酒驾问题上,制裁不是目的,只是用棍棒的教育,提醒人们在社会交往时,不要忘记彼此的关爱。相爱之道,贵乎推己及人。就人情而言,也许我们不关切社会的安危,但不能不顾及同桌的你;如果连同桌的你都不顾及了,真正能对自己不负责的只是少数。面对生命的珍重,这绝非苛刻。《诗经》上的“为此春酒,以介眉寿”,表达了传统酒俗中祝福与尊敬的核心观念。随着机动车辆时代的到来,我们的酒俗应当增加一点点新的内容:克己,不要纵口腹之欲;爱人,不要造不测之险。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有大量酒驾肇事案件,事故的惨烈让人触目惊心。在现行法律中,这些酒司机还不能被称为“杀人”凶手,但他们的罪行有时比杀人还重。因为,他们没有选择杀一个人,但选择了对公众的威胁,这应是重罪而非轻罪。相反,同样是死亡事故,有的家属对肇事司机却表现了较多的宽容,因为他们相信“谁也不愿出事”。这种看似朴素的情感,似乎和《尚书》上“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体现了人们对“明知故犯”的憎恨和对“我不是故意的”宽恕。通过有关酒驾的热议可知,在酒驾入罪和具体量刑的问题上,司法界难免存在分歧。有的高层人士比较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从维护行为人人权和法律内在体系等角度,提出了定罪量刑时的网开一面或区别对待。诚然,这闪烁着高深的法律智慧,但不能忘记的是,法律的智慧之树只能扎根于法律的文化土壤,历史的源流与国民的观念,乃是培育法律智慧的水与土。

问责“同桌的你”,不是对株连无辜的历史倒退,仍是考察聚会者的行为,这条法律的原则不会变。在现代法律的视野中,酒驾虽然是司机自己的选择,但他开车所以违法,正是源自酒桌上的行为。明知他开车不能饮酒还要故作热情,对过后的酒驾便不能说与我无关,这大约可以作为同桌间“劝阻义务”的一个通俗版本。在机动车辆的时代,法律给酒局立下了一条同桌的规矩,有了好的“同桌”,大约总会带动学习不好的同学。我相信“法不责众”的道理,因为留给法律责罚的,应该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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