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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雨:代开增值税票,该是多大的罪?

胡春雨:代开增值税票,该是多大的罪?

来源:山东工人报

 

最近,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子:丁某和丈夫边某下岗后做了点小生意,夫妻俩起早贪黑,后来与大超市建立了业务,生意颇有起色。结果遇到个小麻烦:结算时要开增值税发票。小本经营,夫妻俩不可能注册公司,开不出发票。于是老业户们说,找个公司代开发票,扣下税就是了。夫妻俩找到刘某代开,生意总算没受影响。结果不久警察找上门来,两人才知道,原来刘某被人举报,将他们牵了出来,代开发票构成了犯罪。经审理,夫妇俩和刘某被认定虚开发票42万余元,按规定都判了10年。后来该案因程序问题被中院发回重审,丁某家属觉得是个机会,于是找笔者辩护。经过艰苦努力,律师的部分观点被采纳,丁某被改判缓刑,春节前放回了家,其他人还是判了10年。

案件告一段落,作为律师却掩卷沉思:这种案件现在有,将来还有,很多商户采取相同的办法,难道他们都是没被抓的重刑犯吗?代开发票是不对,但他们并非为偷税,而是为结算,法律这样规定,真的公平吗?

吃饭是天下最大的法律,法律并不神秘,只是立个规矩,把天底下的事办好。说到“大刑伺候”,本是相当慎重的事,法律应让人民远离法网,而非不经意间坠入深渊。早在几千年前的《尚书》里就告诫“惟刑之恤哉”,孔颖达的解释是:“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这些儒家经典一直影响着我国法律,细细品味,与当代刑法强调“罪刑相适应”,即犯多大事判多重刑意思是相通的。不同的是,在现代法律起源的西方社会,“罪”最初是因为人违背了上帝的意旨,比如夏娃偷吃禁果犯下“原罪”。而在我们的国民观念中,犯罪总是对国家、对社会的犯罪,说到底是对人的罪。“出礼而入刑”的法制传统,使国人心目中的犯罪有着道德评判的属性,罪过大小,百姓心中总会有杆秤。这就决定了“罪刑相当”表面上是个法律命题,但怎样才“相当”,很大程度上是个国民的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去年的李昌奎案,法律家们的专业判断与普通民众的价值观念形成了尖锐的冲突,最终改判死刑证明,这种深厚的法律文化土壤,仅凭一点时髦的法学理论去改变,是粗暴的、行不通的。

回顾该案,发票犯罪真正的危害在于税款流失,这才是罪过大小的真正标准。谋生本不易,何况扣下了税点!本案所以成功,表面是采纳了辩护观点,实际上起作用的是这些朴素的道理。法庭利用辩护观点,将丁某的刑罚拉到最低,但法律现状是无力改变的,其他人还是判了重刑。《老子》上讲:“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代开发票的根源是当前的税收体制问题,不会因重刑而解决。我们当前部分的发票犯罪规定,起不到规范作用,却可能酿成悲剧。这种现状还是尽早解决为好,这也是本案的启示罢。

 

作者:胡春雨律师,系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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