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生签合同事件法律评析
来源:都市女报
班主任要求学生签订的“合同书”,虽采用了合同的名称和形式,例如双方签字、制定条款,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仍是一种教学管理方式。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主要是在商品经济活跃的历史背景下,为满足财产流转、市场交易的需要形成的,这也决定了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考察该合同,试图以立约方式完成教学任务,不牵扯财产内容。因此,分析该合同不宜用合同法的思维,说到底,不能以管理财富的法则解决教育的问题。
令人注意的是,合同中包括了师生伦理、学生守则和教育目标等方面的内容。从我国的教育立法来看,原则性的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以及学生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管理和纪律等义务。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强调“师严而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追求受教育者“安其学而亲其师,乐其友而信其道”的境界。现代社会平等、自由、开放的观念,必然以一定方式注入到教育领域。社会转型期间如何实施教育,塑造什么样的师生伦理,或者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弟子规”,是需要深思的文化课题。这也许正是事件隐藏的意义。
网络的力量在于为人们网罗无限信息,网上发表的信息具有公开性,微博则放大了这一点。学生的肖像等,随着发布行为已进公共领域,这些信息是否被利用、造成何种影响将不再受其支配。只要利用者没有恶意使用,如扭曲、丑化,应由发布者承受信息公开带来的影响。是否侵权不仅要看何谓“权”,还要看何谓“侵”,法律限定人们的行为自由要适度,不能让人们动辄成为“侵略者”。否则,法律维护不了权利,却可能造成“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后果。
胡春雨律师,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主任